【案例简介】
孙先生与景女士是同乡同时还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期间谈恋爱,大学毕业后就结婚了,两人结婚有十年了,一家人其乐融融,孙先生是一个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景女士也是一个公司部门经理,有个儿子在读小学,有一天,景女士去某大厦办公,突然发现孙先生的车,,发现了孙先生的婚外情,景女士通过私家侦探了解到自己的丈夫确实养了一个情人,而且两人还竟然有一个孩子。两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以后两人开始了冷战,2009年景女士开始与孙先生商量离婚的事情,双方约定各自的汽车归自己所有,家里现在居住的房子归景女士所有,但是在对第二套房子进行分割的时候,景女士发现孙先生已经将房子偷偷的转移到他的情人名下,于是景女士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他们的第二套房产?
【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这两套房子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孙先生转移房屋,对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恶意转移财产的,孙先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其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景女士可以要求孙先生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