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姜先生与赵女士1966通过媒人的介绍认识,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感觉还不错,两人在1967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的还可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摩擦越来越多,两人在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其他的财产都已经分割完毕,2011年,赵女士听一位闹离婚的邻居说养老保险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很早就退休了,当时的保险金都取出来后补贴家用了。而现在姜先生还在上班,他的退休金一直未动,于是,赵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养老保险金。
【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有姜先生与赵女士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其次养老保险金在在姜先生没有退休之前,能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所以由于姜先生还没有退休,因此赵女士要求分割养老保险的请求是不能成立的,但是等到姜先生退休后,赵女士还能否得到养老保险金,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赵女士还是要等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