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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财产公证结婚未成索要房产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08人看过

【案例简介】

2008年梁先生与简女士两人在朋友的一次聚会上认识,双方之间都留下了不错的印象,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2009年,梁先生与简女士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某区的一套房屋赠与简女士,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认定,这套两居室是简女士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梁先生没有和简女士结婚,现在两年过去了,梁先生至今都没有向简女士交付房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简女士将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梁先生兑现承诺,双方争执不下?

【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梁先生与简女士在签订这个赠与合同的时候,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没有说赠与的时间和附件条件,可以推定这个赠与协议是不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而且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赠与协议是不能随便撤销的。

(二)其次受赠人也没有对赠与人实施法定撤销权规定的情形,诸如严重伤害赠与人或者是其近亲的行为,所以这个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梁先生应当协助简女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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