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石先生与王女士原来是夫妻关系,2005年石先生与第三人赵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价为人民币200万元,石先生拥有50%的产权。2007年,石先生将其拥有的50%的产权以人民币40万元转让给赵某。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于2009年离婚,离婚后,王女士得知该房产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实际是都是自己的前夫石先生支付的,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其擅自为第三人支付的购房款中得50%赔偿给原告。
【律师法律分析】
此案例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石先生将其拥有的部分以低于登记价转让给他人,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房屋登记价的1/4给王女士。
(二)在离婚后,王女士发现房产的首付款与按揭款实际上也是石先生支付的,能否要求石先生支付购房款的50%给自己呢?石先生的行为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为第三人支付房款,同时隐瞒了这一事实,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