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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购买房屋离婚时如何分

发布者:邢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764人看过

【案例简介】

高先生与赵女士原本是夫妻,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但该离婚协议没有明确表示财产有哪些。双方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2005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女士以自己的名义,用分得拆迁款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赵女士的名下。此外,关于拆迁款高先生曾起诉赵女士及其子,要求分割拆迁款,法院经审理做出拆迁款归赵女士及其子的判决。高先生认为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在离婚时隐瞒了上述房产。赵女士辩称,她是用她和儿子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未向高先生隐瞒该房产,而且高先生也放弃了财产。不同意分割此房产。

【律师法律分析】

(一)要弄清楚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首先就要明确房屋的出资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房屋的出资款是赵女士用拆迁款购买的,,二而拆迁款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判决拆迁款属于赵女士及其子的,所以这属于赵女士及其子的个人财产。

(二)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产权登记在赵女士一个人的名下,这是个人财产转化为房屋的形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应该是赵女士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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