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郝某与贾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某日早上7时58分,贾某出门经过郝某家门口时,郝某饲养的狗从后面将贾某的左小腿咬伤。随后,贾某到医院动物致伤门诊治疗,被诊断为:狂犬病III级暴露伤口,先后注射狂犬病疫苗五针,支付医疗费1076元。因双方就侵权事实各执一词,贾某将郝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1076元。
法院审理
贾某经过郝某家门口时,郝某饲养的狗从后面将贾某的左小腿咬伤,有监控视频录像为证,该视频录像清晰显示,在贾某被狗咬伤时,贾某亦有明显的反应,能够认定郝某饲养的狗把贾某咬伤的事实成立。鉴于贾某系在村中道路上正常行走,因郝某对其饲养的狗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咬伤贾某的左小腿。郝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对贾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郝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贾某医疗费1076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家庭饲养的狗咬伤了人,饲养人或管理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责任是基于无过错原则,即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狗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主动挑逗等,那么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此外,如果饲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拴绳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赔偿责任也不能完全免除。本案是家庭饲养的狗直接接触(咬伤)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产生的侵权赔偿,但在特定条件下,家庭饲养狗靠近他人吼叫、跳跃等非直接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进而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养狗不掉“链”,才是爱它的正确打开方式。特别是在公园、广场等人较多的公共场所,为避免狗伤人事件的发生,养狗、遛狗需拴绳,依法依规做个文明养狗人。这既是对周围人员的安全负责,也能避免自己的爱宠陷入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