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男,汉族,现住杭州市XX区X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吴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周某、王某、何某
委托代理人吴会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X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生意需要互相帮助进行资金拆借,被告委托偿还原告415万元的事实,被告多支付原告160万元,原告理应退还周某,对于原告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自2015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周某160万元及利息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周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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