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山东某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立即停止侵犯“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XX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
判令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XX公司承担
本院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原告“XX”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程度、涉案设备的新旧程度、销售价格及利润等因素,确定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共计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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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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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XX公司何某、周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