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接受委托,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肇事一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出庭应诉等服务。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在律师眼中系一般的案件,大多数是走程序,但笔者代理的这个案件还有一些特别之处,故乐于分享出来。
事故发生在广州市黄埔区,肇事一方全责,委托律师介入的目的是寻求法律帮助,这一点值得表扬,有法律意识,知道有问题,找律师。但是接下来的这几个问题,却让笔者大跌眼镜:
特别问题一、肇事车辆居然没有购买交强险,也没有购买第三者险!
笔者有些诧异,经询问,对方给的答复居然是前一份交强险保险到期,忘记续了。这也太大意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投保交强险,交警部门是可以扣车,并处以罚款的!打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车辆不投保交强险上路,就如同人类不穿衣服逛街,“容易受伤”。
特别问题二、肇事者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文所述的投保义务人当然是指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若不履行法律赋予的强制投保的义务,那自然承担与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举例而言,车主好心把车借给朋友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若已投保交强险,车主对事故不存在其他过错的,则车主是不担责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可就要承担责任了!
特别问题三、重新投保了交强险,肇事车辆依旧被交警扣押!
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后,交警扣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是正当的执法行为。但是已经重新投保了交强险,交警扣车的事由已消除(本例除没有投保交强险外没有其他扣车事由),理应通知车主取车。多方了解后,笔者才得知,原来伤者已向黄埔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将相应的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交给了交警,所以才没法取回车辆。
特别问题四、“死封不是活封”!
通常情况下,法院的查封车辆裁定书一般是送达给车管所,仅仅限制车辆交易过户等,而并不对车辆进行实际扣押。但在本案例中,黄埔法院不仅给车管所送达,还向交警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以交警部门才依据该文书对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特别问题五、财产置换巧解封。
根据笔者的办案实践经验,在广州、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一个普通的案件走完一审、二审很可能要经历一到两年的时间,交通事故还涉及伤者伤情鉴定,这样所花费的时间还要更长。
车辆被扣押在露天场所,长时间风吹日晒没有保养,车损较大;此外车主没车日常代步,也不方便。有没有办法能让车辆解封呢?
答案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只要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担保财产来替换车辆即可。据此,笔者建议车主用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置换车辆。好在伤者的保全请求为10万元,数额不大,车主在一番周折后,按法院的要求提供了银行流水,目前解封车辆的手续正在办理中。
其实,笔者也询问了担保公司能否提供担保以解封车辆,虽然得到了肯定答复,但需要费用25000元,这着实有些高了。所以,本案例中的车主最终果断使用了自由银行存款来解封车辆。
行文到最后,笔者给各位看官几点提示:
一、购买机动车后投保交强险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此外还建议配备充足的第三者责任险。2020年9月19日之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所以投保交强险,基本可以应对轻微的人伤事故,如果担心不够,还可以投保第三者险。
二、作为伤者,要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尤其是在肇事一方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形下尤为重要。财产保全,保全的是“救命钱”!
三、若车辆被扣,可以通过担保物置换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解封车辆,这是有法律依据,且比较易于操作的。
四、不论肇事一方还是伤者,事故后,都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维护权益。肇事方如何应对,伤者如何维权,都是专业活。
阳贻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