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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调岗是否违法?更换岗位能否降薪?劳动者如何维权?

作者:阳贻峰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7日分类:阳律说法浏览:1151次举报
2025-02-27

因生产经营的客观条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普遍存在。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换员工岗位?劳动者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李某入职A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2021年12月29日,A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李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要求李某转入关联公司销售岗位。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转岗。2022年1月4日起,李某被安排到分公司参加待岗培训,A公司将其原基本工资4410元降低为2360元。2022年3月30日,李某向A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A公司擅自降低工资标准,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产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李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裁决A公司补发2022年1月、2月工资差额及3月工资,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A公司调整李某工作岗位,单方降低李某工资收入是否合法,是本案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A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通知李某调整工作岗位,李某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可见双方并未就工作岗位变更事宜协商一致。在双方未就转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A公司以李某拒绝学习培训、不提供劳动等为由降低李某基本工资,依据不足。故李某要求A公司补足2022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支付2022年3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3月30日解除,A公司向李某支付2022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2022年3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阳律说法

一、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用工,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也应遵循法律规定,对劳动者的调岗也不能带有惩罚性和侮辱性;

二、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其变更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须给予劳动者考虑时间,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三、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擅自调岗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劳动者如遇单位违法调岗降薪,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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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贻峰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2012年开始在深圳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开仕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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