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贻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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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孕期被发现学历造假,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吗?

作者:阳贻峰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03次举报
2023-07-07

一、引言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处于孕期的劳动者提供特殊保护,但是怀孕真是“免死金牌”吗?处于孕期的劳动者如有学历造假等行为,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退还多支付的工资?

        本文将从案例模型入手,解答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与孕期职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工资退还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案情

        唐小姐入职某私营企业签定3年合同,月薪12K,所提供的的专科学历是花钱做的, 入职后工作10个月左右,检查出自身怀孕了,恰逢公司的项目做完了,可能后面一段时间内不需要该岗位。现公司以唐小姐学历造假为由仲裁了唐小姐,要求退还公司5万元工资,同时无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有没有法律依据?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律师解答

    如果劳动者学历造假,即便其处于孕期,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工资,具体退还标准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已支付给劳动者报酬的差额确定。

一)分析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孕期的女职工不得降低待遇等保护措施,维护了女性职工的权益。但是,职工怀孕后并非不受法律拘束,其依旧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例中,唐小姐于学历造假,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虽然唐小姐后续怀孕,但是用人单位基于其欺诈行为,对其进行过失性辞退,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本案解除劳动合同不受职工孕期保护的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要求劳动者退还多发的工资,工资数额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确认。若本单位无相应的标准,可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如《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工资返还参考案例

        李某与某电商公司、某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粤03民终23318、22319号】

【裁判要旨】

        劳动者负有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真实学历及工作经历的基本诚信义务。李某虚构学历(以中专冒充硕士)及工作经历的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某电商公司基于对其简历的信任而做出错误选择,与其签订了月薪高达80000元/月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某电商公司与李某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亦归于无效。李某在职期间按其岗位多发的工资,应予返还。


【裁判摘要】

        法院认为:

        关于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参照《2017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布的指导工资中的“广告和公关部门经理”的指导工资平均值12118元以及学历工资指导价位中中专学历的平均值4944元,硕士学位的平均值11026元来看,原审认定参照某电商公司开发总监的12360元/月的工资标准作为李某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标准,符合市场工资水平,比较合理。原审据此核算出,某电商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2017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期间的劳动报酬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李某在职期间是否应返还多发放的工资问题,原审依据其认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核算出李某应向某电商公司返还在职期间多发的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五、小结

(一)孕期员工并非一律不得辞退,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者因学历造假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起返还在职期间多发的工资,具体数额参照已发工资和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实务中,用人单位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考量因素有:岗位性质、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对学历造假是否明知,以及劳动者能否实际胜任工作等。


阳贻峰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2012年开始在深圳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开仕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广东开仕文律师事务所
1440320********9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