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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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发布者:谢曙光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639人看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260条之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该罪被广泛提及,特别是涉及到在幼儿园范围内广受诟病,每每新闻报道的也是在幼儿园,幼儿遭受老师的抽打,辱骂,扇耳光,甚至用尖锐物扎刺幼儿,家长也都是在事后发现并报警,而此行为往往涉及到的刑事责任就是该罪。

      我办理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案子,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在逮捕后一个月后向承办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检察院公开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以看得见的方式贯彻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是检察院贯彻最高检察院听证规定后的公开听证,也是我办理众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第一个公开听证,也是第一个成功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案例,为后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积累了宝贵经验。

 经过法院公开审理,最后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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