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260条之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该罪被广泛提及,特别是涉及到在幼儿园范围内广受诟病,每每新闻报道的也是在幼儿园,幼儿遭受老师的抽打,辱骂,扇耳光,甚至用尖锐物扎刺幼儿,家长也都是在事后发现并报警,而此行为往往涉及到的刑事责任就是该罪。
我办理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案子,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在逮捕后一个月后向承办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检察院公开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以看得见的方式贯彻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是检察院贯彻最高检察院听证规定后的公开听证,也是我办理众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第一个公开听证,也是第一个成功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案例,为后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积累了宝贵经验。
经过法院公开审理,最后被告人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