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农业种业安全,关系我国粮食安全生产问题,国家在大力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同时,更注重保护农业新品种,而种子无疑是国家大力保护的范围,多次完善种子保护法律法规,《种子法》自实施以来已修改三次,最近一次是在2021年,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自2016年修订种子法,对“假种子”“劣种子”进行了修订,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其实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直接认定何为“假种子”,何为“劣种子”,对假劣种子进行了法律确认。但我认为即使种子法四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坚持的观点,仍然需要鉴定,确定种子的真伪。而不是以种子法四十八条来代替鉴定,更不能以种子法四十八条规定代替刑法规定,种子法四十八条规定的假劣种子只是形式要件规定,审查的也是形式要件,要符合刑法规定才最终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对二者加以混淆,否则就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最近几年一直从事种子相关案件的代理和研究,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均有所涉及,涉及到最多的就是时下国家大力提倡的“订单农业”,其实就是通过大量订单的方式为农民致富提供便利。
前半年办理的是订单农业的民事纠纷,并办理代理辩护涉及无标签的销售种子的行为,按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的直接认定为假种子,现在农业涉及到纠纷一般都是通过当地农业执法大队执法,本案在前期已对种子进行了相关“净度、纯度、水分、发芽率”的鉴定,四项全部符合标准,并且没有关于种子质量的鉴定,所以办案机关也对本案的办理提出了异议,究竟定何罪名,“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也是难以确定的,在批捕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终于得到了不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