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14)中天恒律师函字111号
吴** 先生(身份证号:341222********0779):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你拖欠***公司借款一事,向你发出本函件:
一、委托人***公司向本律师陈述如下事实情况:
2013年11月19日,你向***公司借款壹万元,并签订《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公司多次向你催要该笔款项,你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
以上事实由委托人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2、 吴**出具的《借条》一份;
3、 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根据委托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本律师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的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的规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三、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委托人***公司有权依法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故,本律师在此郑重函告于你:
1、请你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主动与公司取得联系,并且到公司来说明情况;
2、 请你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七日内将借款壹万元及逾期利息归还***公司。
四、若你在上述期限内仍不履行,则本律师将代表***公司对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法律手段: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你立即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查封你的银行账户、房产以及车辆等固定资产,并由你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2、向你所在工作单位发送函件,要求该单位配合偿还你所欠借款。
综上所述,望你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还款,以尊重法律、实事求是、负责任的态度处理此事,以免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
望你方对本律师函予以足够重视!
顺颂商祺!
经办律师: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朱娅娟律师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