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汉族,19**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村,身份证号:340122******2064266。
被告:吴**,男,汉族,19**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村,身份证号:340122******19737X
联系电话:133******16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长子吴**由被告抚养;
3、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经营的两处店铺中,一直由原告经营店铺继续由原告经营;
4、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于****年2月1日,依法在肥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7月27日,原告生育长子吴**。2***年4月25日,原告生育次子吴**。
婚前,原告与被告恋爱时,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一直辛苦经营店铺,维持家庭。但被告长期沉迷赌博,原告也多次给过被告机会,让其戒除赌博恶习。但是,被告一直不珍惜,依然我行我素。时至今日,由于被告的赌博,输了太多的钱,并且可能在外面有原告方不知道的赌债。并且,被告长期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已经没有办法再和被告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由于长期积劳成疾,身体状况很差,并且要经营店铺,没有时间和能力抚养小孩,故要求判令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存在修复的可能性。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 致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15 年 10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