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我们介入了一宗经历过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投资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经研究决定改变案件原来的诉讼策略,重新设计诉讼方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终于获得——胜诉,两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请求退还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款125万元在内,共22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难点
1、本案当事人是亲属关系,原告基于信任而在进行投资合作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投资款直接转账给被告经营的两家公司,故款项究竟是投资给个人还是投资给公司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
2、被告同意退还投资款的意思表示没有直接证据。
3、起诉到法院时,被告已经转让了涉案两家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且在工商登记中也不再担任任何职务。
4、本案此前已经起诉并且一审、二审均败诉,如果重新起诉的话,需要有足够的理由让法院同意受理。
第一次起诉的诉讼策略错误点分析
1、主体列明错误。
第一次起诉的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诉讼请求为退还“公司清算所得”。根据该案由和诉讼请求,原告应该起诉公司而不是股东。因此,法官最后依据《公司法》作出了判决,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法院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于公司股东的财产,未经法定程序公司股东不能随意对公司资产进行分配处置,即使本案中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单,确认了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亦不能仅据此而得出公司某一股东需要对另一股东负有债务清偿义务的结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谓清算所得,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关键证据——聊天记录未提交,无法证明清算报告的用途。
第一次起诉时,原告方遗漏了重要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辩称“审计报告的结论并不产生公司法意义上清算公司财产的法律效力”。而事实上,本案存在相应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谈及原告退出公司的事项。原告第一次诉讼未能提交关键证据是一审及二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新的诉讼方案
我们在原告方经历两审败诉之后介入案件,经研究后提出了新的诉讼方案:
1、在法律依据上,避开适用法院原判决所依据的《公司法》,转而以合同关系重新提起诉讼,避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风险:本案第一次起诉中,一审判决适用《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第二次起诉则请求适用合同法,并主张解除合同。为了证明解除投资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我们提交了与代理被告办理清产核资的人员的聊天记录。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个主张的事实依据,主要是被告从2013年收到投资款直到2018年双方发生争议时为止,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此,被告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起诉被告承担合同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在确定被告问题上,我们建议将个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虽然本案处理结果并没有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案件事实的查明中却起到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为我们后续申请查封会计账册提供了有利条件。
3、程序上,我们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两公司的会计账册。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在现场采取措施要求查封账册的过程中,亲眼看到了被告在出现在公司。被告虽接待了法官,但态度非常强硬,最终没有交出会计账册。故此,我们虽然未能取得两公司的会计账册,但被告通过转移股份以证明自己与两家公司没有关系伪装被揭开了——被告仍然实际控制着公司,该事实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但通过法官亲临公司实地了解,扭转了对我们不利的局面。
4、在证据组织上,我们通过细致地询问当事人,争取不遗漏任何有利证据,最终发现第一次起诉中遗漏了重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民事裁判文书案号可查:
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初6391号
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5民初6391号之一
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2956号
文章来源: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