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市××区交××1号一层、建筑面积为68.1平方米的房地产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12万元,乙方已交给甲方定金1万元,余款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付清。并且约定房产过户和登记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购房款11万元(包含定金1万元),余款1万元至今尚未支付。
但是,涉案房屋因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解封后,原告于2018年12月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缴纳了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全部税费。其中,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告个人缴纳的税费为137536.44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税费137536.44元未果, 因而起诉。 鉴于原告尚未支付的购房款1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的税费127536.44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选购二手房屋,慎审房屋是否干净无负担,是购买还是受赠所得,约定过户税由双方依规各自承担,可以很大降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