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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类型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者:杨亚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1359人看过

“避让”类型交通事故责任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都希望自己的责任小或者没有责任,下面介绍几典型分责情况,驾驶员学习了解,提高自己的驾驶注意义务,避免或减轻交通事故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责任重又严,所以即时报警,保护好现场,不要逃逸逃逸不以故意为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包括交通事故后逃逸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即可不需要尽明确说明义务

二、驾驶机动车一方变更车道时,没有避让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及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系造成事故主要原因时,会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如果有过错比如不按分道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驾驶人在小区或园区内高速行驶,有限速标志不按照限速标志行驶造成发生交通事故,高速行驶的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中华人民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

四、客车避让相对方向车时,因操作失误导致客车驶出路外侧翻,造成车内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客车驾驶员操作错误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将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总结就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大的一方,责任就大,过错小的一方责任相对小,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所以一定要谨慎驾驶!珍惜自己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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