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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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背靠背方式支付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成争议?员工代签字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发布者:杨芳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9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云南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通信工程合作认识,此前已经合作过几次。2021年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将基站XX维修服务项目发包给被告施工,于2021年6月3日被告将会泽县2021年XX维护日常维修工程的部分项目交由原告完成,双方签订《通信工程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原告依据被告发送的派工单施工,G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背靠背支付。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每个项目的第一笔款项前,原告必须已实现该项目的完工与开通。协议签订后,2021年6月8日、7月9日,被告向原告提交2021年6月、7月的工作派单明细,之后原告组织人工按照《通信工程合作协议》和工作派单明细表,更换会泽县内基站的电池、对基站地面进行硬化等工作,完成约定的会泽县施工内容,于是被告于2021年8月5日就原告在2021年6月、7月的施工内容和项目进行了结算,合计183,920元,原告按照约定将付款申请和发票出具给被告,被告于2021年9月18日、9月30日依次支付46,424元,于2022年1月21日支付34,818元。随后在原告催要剩余工程服务费时,被告说为了与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的结算时间和方式一致让原告配合走个程序,承诺走了程序就付款,于是在2022年1月26日针对原告会泽维护项目又结算,将结算分为7月、8月、11月,协商后,还让步了一部分费用,确定结算金额为180845元,被告还应付53998元。但之后被告又不付款,而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早已在2021年1月27日以前已经将11月及以前的结算费用付清给被告。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多次承诺付款但一直不兑付。不仅如此,被告又要求原告再让3998元,并且承诺只要原告按照被告公司流程亲自办理确认扣减费用后被告最多不超15个工作日就付款,为了早日拿到下欠款项,次日2022年4月14日,原告就到被告处签署《朱某2021年曲靖市会泽县维修工程结算审计说明》,确认被告应付原告施工费5万元。
  原告朱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的施工费50,000元,以及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24日为588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尚欠的工程款数额为50,0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背靠背支付,双方就该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各持己见。原告认为的背靠背支付为:被告收到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同目的及当事人进行理解,有违法律基本原则及常理,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原告已经向被告出具了与结算工程款金额等额(180845)的发票,被告也分三次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116,060元,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与被告云南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就2021年6月、7月、11月之间的工程款有过支付,综合这些事实,应当认定案涉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云南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将下欠的50,000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朱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朱某主张按照年利率3.7%计算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就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日起,原告朱某于2022年1月6日向被告云南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最后一份发票,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被告云南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2月6日前付清款项,但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4月14日再次书面确定下欠工程款为50,000元,可以视为双方对支付日前的重新确定,因此资金占用费应从2022年4月15日开始计算。
  原告朱某主张的律师费7000元并不能确定为被告的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
  二、由被告云南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某从2022年4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云南XX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杨芳,籍贯宣威,民革党员,法学本科,现为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家事业务部主任、财税业务部主任,电话:1596948572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6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