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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四种处理方式

发布者:郝楠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431人看过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44 条明确规定了加班费支付标准。即: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1.5倍的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2倍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3倍的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所以并无争议,关键在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即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还是最低工资为标准来计算加班费?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标准,国家层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地方性规范予以明确。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一、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

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人加班费计算基数。

且由于劳动者具有放弃加班费的处分权利,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约定的加班费少于法定计算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影响协议效力。

之前有个案例(案号(2015)民申字第610号,有兴趣的可以搜索查看) ,就公司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按照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官司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支持了公司。

二、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基本工资和加班费,在此情形下,应当如何计算加班费?

一种算法是,将实际发放的工资报酬作为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所有工资,计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应当看到,此种计算方式是以工资单所反映的工资为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为前提的,亦即法官已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事实产生了确信。

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则不应当按照该方式计算加班费。

另外,如果以此方式计算出的每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该企业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也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标准,但是加班费之外还支付了生活补贴、津贴、奖金。这种情况下,补贴、津贴、奖金是否应纳入到加班费计算基数中来?

一般认为,要根据补贴、津贴或者奖金的性质分别判断。

一般情况下,补贴、津贴是对劳动者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劳动的其他补偿,并不随用人单位的效益或者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内。

而奖金的形式有很多,如果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发放的,则应当根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期间的工作业绩来判断是否计入工资的范围从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

四、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那么,基本工资之外的补贴、津贴、奖金应否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一般认为,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此形式减少其加班费的支付,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些形式的工资报酬都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而奖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劳动者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奖金的平均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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