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2年8月,怀揣创业梦想的杨女士在重庆綦江某商圈租下了一间467平方米的商业铺面,打算开办一家美业培训学校。她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商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个季度预缴一次,同时还交纳了两万余元保证金。此后三年,杨女士的美业学校在这片商铺里兢兢业业地经营着,虽然生意不算红火,但她始终按时缴纳各项费用,与物业相安无事。
到了2025年,杨女士逐渐发现这片商圈的人气不如从前,经营压力越来越大。经过深思熟虑,她决定不再续约。2025年4月,她将承租的商铺通过合同主体变更的方式转给了自己经营的美业培训公司。随后,她按照合同约定,于6月提前向物业发出了《不再租赁商铺事宜告知书》,明确告知将于8月31日合同到期日搬离。物业公司也于7月回函确认了合同到期终止的安排。
2025年8月31日,合同如期到期。杨女士在9月2日结清了全部应付费用,搬离了商铺。就在她以为一切画上句号的时候,一纸诉状却从物业公司飞来——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她支付最后一期物业费近两万元,还要求支付五千多元的违约金和两千多元的律师费,总计索赔金额超过两万六千元。
二、办案过程
面对物业公司来势汹汹的索赔,杨女士深感委屈——自己明明已经按时搬离、结清费用,怎么还要再交这么多钱?更让她不安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每日千分之三,算下来违约金数额高得惊人。
带着满腹疑问,杨女士找到了重庆綦江任紫璇律师。任律师仔细阅读完案件材料后,很快就发现了案件中的关键突破口:
第一,杨女士并非恶意拖欠,而是保证金已足额覆盖物业费用。本案中,杨女士在签约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合计两万余元,这笔保证金数额已经超过了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任紫璇律师分析认为,保证金本就是用于保障合同履行的预付款项,在合同到期结算时完全可以用以冲抵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一方面扣押保证金不退,一方面又起诉要求另行支付物业费,实质上属于重复主张。
第二,对方主张的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应依法调减。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费需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这一标准折算成年化利率高达109.5%,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任紫璇律师决定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减规则,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整至合理水平。
第三,以反诉破局,将被动应诉转为主动出击。这是任紫璇律师最精妙的一步棋。面对物业公司两万余元的索赔,她没有局限于被动应诉,而是果断提起反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全部保证金。这样一来,本诉和反诉的款项可以相互品迭,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将大幅降低。这种"反诉破局"的策略,将案件从"被告如何少赔"的格局,转变为"双方如何结算"的公平清算。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杨女士违约在先,未按时支付物业费构成根本违约,保证金应当没收。任紫璇律师从容应对:杨女士早在6月就发出了到期不再续约的告知书,物业公司7月回函确认,双方均认可合同于8月31日到期终止。杨女士9月2日结清全部费用、搬离商铺,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不属于恶意违约。未在最后期限前支付最后一期物业费,属于轻微履约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物业公司无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任紫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定:
第一,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美业公司应当支付2025年7月至8月期间的物业费18680元,杨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美业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物业费,构成一般违约,违约天数为75天。但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减,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计算,最终确定违约金仅为115元。
第三,物业公司主张的律师服务费2300元,因有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合同已于2025年8月31日到期终止,反诉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2335元和物业保证金18680元,合计21015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本诉与反诉,法院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相互品迭:美业公司(杨女士)应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8680元、违约金115元、律师费2300元,合计21095元;物业公司应退还美业公司保证金合计21015元。两相抵扣后,美业公司仅需再向物业公司支付80元。
最终判决:美业公司支付相互品迭后的费用80元,杨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美业公司和杨静的全部反诉请求。这意味着,原本物业公司索赔的两万六千余元,在任紫璇律师的精妙操作下,最终仅以80元了结。
四、律师思考及建议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了任紫璇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策略智慧,也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宝贵启示:
第一,面对对方高额索赔,善用反诉是扭转局面的利器。本案中,如果杨女士仅仅被动应诉,即便法院调减了违约金,她仍可能面临支付大额的物业费、违约金和律师费。任紫璇律师及时提起反诉要求退还保证金,将两笔款项相互品迭,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的利益格局。反诉策略的运用,让当事人的"应付款"与"应收款"在同一案件中进行清算,避免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
第二,违约金过高的条款并非铁板一块,可以依法申请调减。很多商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极高,动辄每日千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三。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任紫璇律师成功将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调减至年利率3%水平,原本五千多元的违约金降至115元,为当事人大幅减负。
第三,商业租赁中的保证金管理需要格外留心。经营者在签订商业物业服务合同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本质上属于预付款性质。合同到期后,只要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这些保证金应当全额退还。本案中,物业公司试图以"违约在先"为由没收全部保证金,但法院认定杨女士仅构成一般违约而非根本违约,保证金应当退还。建议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保证金收据等凭证,合同终止时及时主张退还权利。
任紫璇律师长期深耕重庆地区合同纠纷领域,始终坚持"以专业守护公平,以行动温暖人心"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遭遇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重庆地区遇到了合同纠纷、租赁纠纷、物业纠纷等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任紫璇律师,让专业的力量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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