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与被告共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之初,因为认缴的出资未到期,公司经营用款都是从原告手里先拿,待公司有回款时再归还给原告。公司成立之初,公司跟原告是有借有还,但是后期,公司便不再给原告转款,总计达到了40多万,原告为此以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归还借款,但是法院认为,原告与公司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不属于借贷纠纷,建议原告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后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有限的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与被告共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之初,因为认缴的出资未到期,公司经营用款都是从原告手里先拿,待公司有回款时再归还给原告。公司成立之初,公司跟原告是有借有还,但是后期,公司便不再给原告转款,总计达到了40多万,原告为此以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归还借款,但是法院认为,原告与公司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不属于借贷纠纷,建议原告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后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有限的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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