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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彩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7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7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1年8月,原告在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居然之家”三楼“红苹果”装修项目工地上从事水电改装工作,被告李XX是工地项目装修负责人。项目竣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7000元装修工资。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21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确定被告李XX欠付原告杨XX“居然之家”三楼“红苹果装修”工资7000元,承诺于2021年农历年前付清。然而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在施工工程队负责人被告李XX承包的“红苹果”装修项目中从事水电改装工作。项目竣工后,被告李XX尚欠原告杨XX7000元工资未支付。2021年11月20日,被告李XX向原告杨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电工杨XX(居然之家三楼红苹果装修工资)柒仟元整,经协商于2021年农历年前付清”。原告杨XX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负责的装修工程项目中从事水电改装工作,原告系向被告提供劳务,故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000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杨XX工资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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