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甚至个人财产共同偿还的债务。
二、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三、核心标准
1.?共签或事后追认(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另一方通过?微信、短信、录音、书面等方式表示认可?,即构成共同债务。
例如:丈夫借款后,妻子说“这钱我知道,我们一起还”——视为事后追认。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日常用途)?
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庭必要开支,推定为共同债务。金额是否“合理”需结合家庭生活水平综合判断。
3.?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大额举证)?
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如大额投资、借款),原则上属个人债务;但若?债权人能证明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有共同意愿?,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例如: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或配偶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代为付款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四、常见排除情形(属个人债务):
一方婚前债务,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一方因赌博、吸毒等不合理个人开支所负债务;
未经配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家庭生活。
五、如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1.?日常消费支出凭证?
?水电燃气费、物业费、宽带费等缴费记录;
?家庭日常采购发票(超市购物小票、日用品订单、网购订单截图等);
?子女教育支出:学费收据、课外班缴费凭证、教材购买记录;
?医疗费用单据:家庭成员的门诊、住院、购药发票。
?取证要点?:保留原始票据或电子支付记录(如支付宝/微信账单),确保信息完整,标注消费时间与用途。
2.?家庭重大开支证明?
?房屋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如用于夫妻共有住房);
?家用汽车购置发票、贷款合同;
?家电、家具大额采购记录(如空调、冰箱、床具等)。
?房贷还款记录等。
?取证要点?:提供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与资金流向对应,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家庭资产投入。
3.?资金流向与账户使用记录?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借款转入后用于家庭开支;
?配偶账户收款并用于家庭消费的取现或消费记录;
?夫妻共同账户的资金混同使用情况,体现债务偿还与家庭收益共享。
?取证要点?:导出?加盖电子公章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标注涉案资金流向,增强证据效力。
4.?沟通记录与配偶知情认可证据?
?夫妻间关于债务用途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或通话录音,如讨论“这笔钱用来交孩子学费”;
?配偶知晓并同意举债的书面或口头表示。
?取证要点?:保存原始载体,避免删改,必要时可申请公证固定电子证据。
5.共同受益的间接证据?
?家庭生活水平明显提升(如频繁旅游、购置奢侈品),且与借款时间吻合;
?配偶知晓并参与相关事务(如共同讨论贷款买房、子女留学等);
?第三方证人证言(如亲属、邻居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事务)。
?取证要点?:保存原始载体,避免删改,必要时可申请公证固定电子证据。
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经营”问题?
1.?双方共同参与经营决策与管理?
夫妻双方均实际参与企业的设立、运营、决策或日常管理,如共同决定投资方向、参与财务审批、负责采购销售等。
例如:丈夫负责对外签约,妻子负责记账、发工资、对接供应商,构成实质性的共同经营。
2.?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企业经营所得收入?直接或间接用于家庭开支?,如偿还房贷、支付子女学费、家庭旅行、购置房产车辆等。
3.?配偶实际参与公司事务并有行为表征?
配偶虽未登记为股东或法人,但有?实际参与行为?,如:
?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项;
?在合同、对账单上签字;
?通过微信、邮件参与业务沟通;
?代为支付货款、员工工资等。
此类行为可被认定为“默示参与”,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4.?债务资金明确用于共同经营项目?
借款用途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生意直接相关,如用于进货、扩大生产、支付租金等。
关键在于资金流向清晰,且债权人能提供证据链证明资金未被挪作他用。
七、夫妻一方经营公司时,配偶“被负债”常见情形。
1.?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项?
?高风险行为?:配偶用自己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接收公司货款、支付供应商款项或员工工资。
?法律后果?:法院可能认定其实际参与经营,构成“财产混同”或“共同经营”,需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严格使用公司账户进行所有收支,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交叉。
2.?在合同、对账单或财务文件上签字?
?高风险行为?:虽未担任职务,但在采购单、还款承诺、会议纪要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法律后果?:被视为参与经营管理,成为认定“共同经营”的关键证据。
?建议?:非必要不签字;如需协助处理事务,应在文件中注明“代为传递信息,不代表决策”。
3.?担任公司挂名职务(如监事、名义股东)?
?高风险行为?:为满足注册要求被登记为监事、董事或持股股东,即使不参与实际运营。
?法律后果?:法院可能推定其知情并参与公司治理,进而认定为共同经营。
?建议?:尽量避免挂名;若必须担任,可签订《非参与经营声明》并公证,向交易方披露。
4.?配偶分享公司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高风险行为?:家庭日常开支、购房购车、子女教育等均依赖公司盈利。
?法律后果?:即使未参与经营,只要享受了经营成果,法院可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建议?:建立独立家庭收支体系,保留收入来源证明,避免家庭消费与公司盈利直接挂钩。
5.?口头承诺还款或参与业务沟通?
?高风险行为?:在微信、电话中表示“这钱我们会还”“生意照常做”等,或代为对接客户。
?法律后果?:构成“事后追认”或“默示参与”,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
?建议?:谨慎发言,避免任何形式的债务认可;如知悉债务,及时书面声明“不知情且不追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