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晓雅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05日 10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A,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雅,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修A,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何A,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陈A与被告修A、何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雅,被告修A、何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修A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共计XXXXXX元、利息共计XXXXX元、律师费XXXXX元、诉讼费用XXXX元;2.判令何A对修A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7日,修A就向陈A借款事宜签署还款承诺书,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XXXXXX元,约定36个月还清本息,每月利息XXXX元,利息合计XXXXX元,自2022年5月起至2025年4月止,每月18日前向陈A还款XXXXX元。根据陈A指定还款账户流水,截至2023年4月7日,修A已偿还XXXXXX元,剩余本金合计XXXXX元,
剩余利息共计XXXXX元。
还款承诺书第五条约定,陈A为新签订的《还款承诺书》支付律师费XXXXX元,二被告同意该笔律师费于2023年3月26日前支付至陈A账户,但截至2023年4月13日,其并未将该笔费用支付至陈A账户,已构成违约。此外,陈A曾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达成《还款承诺书》,陈A同意申请撤诉,但二被告仍未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及时足额还款,已经违背陈A撤诉意愿,陈A为此支付的撤诉费用XXXX元应由二被告承担。
还款承诺书还约定,何A完全明确并确认上述债务并与修A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修A并不退出与陈A的原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不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如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其他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提前清偿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告,二被告采取拒接电话、拉黑微信等方式多次未足额及时还款,存在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情形,故陈A起诉,望判如所请。
修A、何A均承认陈A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修A、何A承认陈A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修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A借款本金共计 XXXXXX元、利息共计XXXXX元、律师费XXXXX元、诉讼费用XXXX元;
二、何A对修A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A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修A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XXXX元,保全费XXXX元,均由修A、何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