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婧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9日 3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包装合同》,由B公司委托A公司提供设备的海运包装服务,原告已量设备尺寸,并加工制作完成包装木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又增补部分设备包装需求,原告也已按照订单约定加工制作完成。《包装合同》及后续增补订单约定的包装费合计717645.7元,B公司尚欠578223.4元未付,虽经多次催促,B公司拒不接受货物,占用原告仓储,给A公司造成损失。
【办案经过】
A公司在找到赵律师后,我们于诉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同时赵律师发现B公司为一人公司,存在唯一股东,因此建议A公司在起诉后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一、本诉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包装合同》及两份报价单所列产品(已交付部分除外)运输至B公司厂房并交付给本诉B公司,B公司应当协助接收:
二、本诉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A公司包装费578223.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78223.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本诉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A公司运输费15029元;
四、本诉被告C公司(B公司唯一股东)对B公司在本判决第二、三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反诉原告B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肯定了赵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