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美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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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的效力和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者:常美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次举报
2026-07-27

[基本案情)徐某某于1994年取得位于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飞机坡西北住层区上六坑第壹号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湛江市郊区太平镇上六坑经济合作社

出具宅基地使用证。2016年1月 25日,黄某某与徐某某签订了《屋基地转让凭据》,徐某某将上述宅基地转让给黄某某,转让价为226000元。徐某某确认黄某某已付清转让款 226000元。陈某某提供结婚证书和户口登记簿,欲

证实其与徐某某系夫妻,但该结婚证书于1977年1月21日颁发。经调查,无法确认该结婚证书上登记结婚双方陈某1和徐某1分别是陈某某和徐某某。但户口登记簿显示徐某某为户主,陈某某为妻子,于1976年3月21日迁入并且,湛江市麻章区上六坑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5月25日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陈某某和徐某某系夫妻。根据黄某某提交的证据,黄某某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与陈某某提交的不一致,但三方确认转让的涉案宅基

地属于同一宗宅基地。黄某某提交的是于2006年8月补发的。黄某某提交的《屋基地转让凭据》与陈某某提交的一致。黄某某提交的证明和收据,欲证实其合法取得涉案宅基地。另,黄某某在庭审中确认其不属于上六坑村民小组的成员,已对涉案宅基地进行了使用。

[争议焦点]徐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屋基地转让凭据》是否属于无效。[裁判要点)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当,应予纠正。黄某某不是涉案宅基地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依法无权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其与徐某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合同。对于黄某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问题,本案中陈某某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和返还宅基地,法院认为,确认合同的效力和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不予采信。

[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0)就大用人好中市品有省市[裁判文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8民终339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20)粤081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

常美娟,女,法律本科,现为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恪守诚信,走团队化道路。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与表达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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