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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纠纷引发轻伤二级:从刑拘到不起诉的精准辩护实录

发布者:晏华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2024年8月某日16时许,曹某某在深圳市某小区架空层遛狗时,与路过的被害人因能否在小区遛狗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害人先踢踹曹某某,双方继而互殴。曹某某用拳头击打对方面部,致被害人鼻部软组织挫伤伴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曹某某配合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事实。2026年5月30日,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

晏华明律师团队办案策略与过程

一、侦查阶段紧急介入,锁定不批捕

曹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晏华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迅速完成会见并梳理案情。会见中,律师即发现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针对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先动手过错、曹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情节,律师在审查批捕黄金期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同时,律师敏锐意识到,前期积极促成谅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是争取不批捕的重要筹码;且在促成和解时刻意未在和解协议中体现是否构成犯罪的内容,为后期可能进行的无罪辩护预留空间——因为当时尚不确定被害人的伤情是否系曹某某造成。律师及时提交和解协议和谅解书,建议检察院不予逮捕。经充分沟通,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曹某某于2026年6月12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避免了长期羁押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二、推动深层和解,化解核心矛盾

律师敏锐意识到,轻伤害案件能否彻底化解矛盾,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考量。尽管案发当日双方在派出所曾达成1500元调解协议,但律师判断该金额不足以修复社会关系、取得被害人真心谅解。在律师主导协调下,曹某某家属另行向被害人赔偿5万元,双方重新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与刑事谅解书,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对立,为争取不起诉奠定了最核心的实体基础。

三、移送审查起诉后的策略调整与罪轻辩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及时阅卷,全面审查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确认被害人的伤情确系曹某某造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此,律师调整辩护策略,决定进行罪轻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加之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已全额赔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备多重从宽情节,完全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情形,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此前提下,律师建议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检察机关系统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实现了认罪认罚与不起诉辩护的双轨并行。

四、全程跟踪沟通,确保程序落地

从2026年7月7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最终作出决定,晏华明律师团队持续与承办检察官保持专业沟通,及时补充提交赔偿凭证、谅解书、社区表现证明等材料,确保辩护意见被充分听取并体现在法律文书中。

案件结果

2026年7月24日,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深光检刑不诉〔2026〕X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曹某某虽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曹某某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留下犯罪记录,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职业前途与家庭稳定。

案件启示

轻伤害案件"和解先行":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律师应将促成刑事和解作为首要突破口,赔偿并取得谅解是争取不起诉的核心筹码。

抓住"黄金救援期":刑事拘留后审查批捕阶段是律师介入的关键窗口,成功争取不批捕不仅使当事人免受羁押,也为后续不起诉创造了有利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性运用:在证据充分的案件中,认罪认罚并非消极妥协,而是配合专业辩护换取从宽处理的理性策略,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相对不起诉的司法价值:对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避免了"一诉了之"带来的社会对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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