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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点评

发布者:刘乾鑫|时间:2026年08月12日|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自然人房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学城名筑"项目收尾工程交由房某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200万元。因房某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该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无效。

2023年6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收尾工程款总计1370万元(含合同价款1200万元、变更部分139万元、图纸外施工31万元),并约定付款期限及以房抵款的履行方式。后双方发生争议:开发商主张《协议书》系从合同应属无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付款条件未成就;房某反诉要求支付工程款137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确认施工合同无效,但认定《协议书》为独立有效的结算协议,判令开发商支付137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房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例点评

(一)案件结果评价

本案经一、二审审理,最终维持了施工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的裁判思路。从代理角度看,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无效施工合同项下的结算协议效力认定;二是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是结算协议达成后是否仍需启动造价鉴定。

(二)法律争点分析

1. 结算协议的独立性与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亦有相同规定。本案裁判明确了结算协议独立于施工合同的裁判规则:即便主合同无效,结算协议作为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确认,具有独立性。这一裁判思路有充分法律依据。

2. 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适格问题。 本案确认无资质实际施工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逻辑在于: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利益,该权利系基于建设行为本身,而非附着于合同效力。虽然实践中对此问题仍存争议,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规范基础。

3. 工程质量与鉴定申请的取舍。 本案开发商以消防隐患等质量问题及单方造价鉴定报告抗辩,但法院以结算协议已确定价款为由未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判决同时指出"结算协议并未免除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及配合竣工验收的义务",为发包人就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三、案件建议

(一)对施工方的建议

1. 及时签订书面结算协议,固化债权成果。 无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完工后应及时与发包方办理结算,签订书面结算文件,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支付期限和违约责任,这是保障收款权利最有效的手段。同时,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存设计变更、签证、往来函件等全部书面资料,为结算提供证据支撑。本案中房某正是在结算协议的有力保障下,其工程款债权才得以完全支持。

2. 确保施工质量,配合竣工验收。 结算协议的效力不豁免施工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施工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竣工后积极配合验收移交,避免因质量问题或拒不配合而被追责或扣款。工程资料和钥匙应及时移交,避免形成"霸占工地"的不利事实。

(二)对发包方的建议

1. 签约前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 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主体,不仅施工合同面临无效风险,在结算争议中也处于被动地位。如确需指定实际施工人,应采取"有资质企业签约+实际施工人具体实施"的模式,避免直接与无资质主体签约。

2. 结算协议审慎签署,一签定终身。 结算协议签字即产生法律拘束力,事后难以推翻或申请鉴定重新计价。签署前必须完成全面核验,确保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是否存在扣款事由等均无异议。对存疑项目坚持"先整改、后结算"或"先核验、后签字",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项目可约定暂不纳入结算、另行处理。本案中开发商单方委托的造价鉴定报告因与结算协议金额冲突而未被采信,正是"签字即确认"效力的典型体现。

3. 同步推动工程移交与质量证据固定。 结算协议签署后应同步完成工程及钥匙移交,移交时应制作书面交接清单。对施工质量问题,应在结算前或移交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规则而丧失质量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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