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魏某长期从事水果批发业务,与被告某超市存在稳定的水果供货关系,被告陈某乙负责与魏某对接采购事宜。在过往交易中,陈某乙通过微信告知需求,魏某核算货款并交货。交易完成后,一般由某超市经营者陈某甲或陈某乙通过转账方式付款。自2025年2月至10月,双方形成稳定交易模式。然而自同年9月起,魏某按约供货后,二被告未按惯例支付货款。魏某多次催款,陈某甲声称已将超市水果业务承包给陈某乙,拒绝承担责任。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与陈某乙共同支付拖欠货款4.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某超市辩称,其与陈某乙签订的《联营合同》实为租赁合同,某超市仅将生鲜专柜出租给陈某乙独立经营,每月收取租金3万元。某超市从未向魏某下过订单或确认账单,此前转账仅系因销售款统一经过收银台而代为转账,且已与陈某乙结清款项,故某超市并非适格被告。陈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主体认定,即某超市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原告魏某主张,过往交易中某超市经营者直接参与付款,且货物最终用于超市经营,足以证明魏某与某超市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乙作为直接对接人,无论是否存在内部承包,均应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被告某超市及代理人李明律师抗辩称,根据《联营合同》条款,某超市仅设立专柜场地并收取租金,陈某乙自行提供人员并独立经营。在合同成立与履行过程中,陈某乙始终以个人名义与魏某接洽、下单及对账,从未向魏某披露其代表某超市。某超市的付款行为仅为代转,无法仅凭付款主体认定某超市与魏某达成买卖合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乙系履行职务行为或获得某超市的授权委托。案涉货物均系陈某乙通过微信下单,魏某亦通过微信与陈某乙对账及催款,陈某乙在接洽过程中未向魏某披露其代表某超市进行交易。此外,根据《联营合同》明确载明的租赁专柜及租金条款,可知某超市系将专柜出租给陈某乙。虽然某超市曾支付部分货款,但结合陈某乙的下单及对账情况,无法仅凭付款主体认定某超市与魏某达成买卖合同合意。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交易主体应为魏某与陈某乙。
法院最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陈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魏某支付尚欠货款4.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陈某乙负担。
【律师价值】
李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试图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究超市责任的诉求,李明律师敏锐抓住“名为联营、实为租赁”的核心法律关系,通过提交《联营合同》及微信代转记录,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庭审中,李律师清晰界定了超市“统一收银后代转”的财务流程,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超市为实际买受人”的主张。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逻辑抗辩,成功帮助客户某超市免除不当债务,实现了胜诉的代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