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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海波律师代理王某甲合伙合同纠纷案按撤诉处理

发布者:靳海波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31日 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甲主张其与被告王某甲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双方因合伙事务执行、财务管理、收益分配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原告刘某甲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于2025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案号为(2025)某法民初字第9496号之二。

 

本案中,原告刘某甲据以起诉的唯一核心关键证据,系其单方提交的一份《合伙协议》,原告主张该协议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此证明双方合伙法律关系成立,并据此向被告主张合伙权益、分配款项等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甲对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完全不予认可,明确否认协议落款处签名为本人签署,主张该协议系原告单方伪造、变造形成,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双方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合伙约定及对应权利义务。

 

接受委托后,靳海波律师第一时间核查全案证据、研判证据瑕疵,针对原告赖以立案、赖以主张权利的核心《合伙协议》,多次向法院书面、口头申请笔迹司法鉴定,坚决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方式固定证据真伪、还原案件事实、揭穿虚假诉讼基础事实。

 

经法院依法准许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笔迹同一性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结论明确:案涉核心《合伙协议》落款“王某甲”签名字迹,并非被告王某甲本人所书写。

 

该鉴定结果直接彻底否定了原告全部起诉基础、推翻了原告唯一核心证据,原告赖以起诉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完全崩塌,诉讼主张无任何事实及证据支撑。

 

在核心证据被司法鉴定证伪、虚假证据彻底暴露的前提下,原告明知继续诉讼必然面临全部败诉、甚至被法院惩戒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最终主动放弃诉讼主张。

 

同时,法院立案后已依法向原告刘某甲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其需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核心证据被鉴定推翻、案件事实完全对其不利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以实际行为放弃全部诉讼权利。

 

被告王某甲全程由靳海波律师、张某乙律师共同代理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虽最终以程序性按撤诉处理结案,但本案核心实质争议焦点明确:原告提交的关键《合伙协议》是否真实、是否为被告本人签署、原告是否以伪造的虚假民事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其主张的合伙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程序性焦点为:原告在核心证据被司法鉴定否定、起诉基础完全灭失后,拒不缴纳诉讼费、消极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按撤诉处理情形,法院程序适用是否合法。

 

靳海波律师精准把握本案核心痛点,直击原告唯一核心证据的真实性问题,通过司法鉴定固定关键事实,从根源上击穿原告诉讼逻辑,为案件完胜奠定核心基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核查认定:原告据以起诉的合伙协议真实性存疑,经司法鉴定确认并非被告签署,其诉讼主张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同时,原告在法院指定缴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属于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彻底终结,原告基于虚假证据提起的全部诉讼主张被彻底消灭,被告无任何实体责任、无任何败诉风险,案件取得完全胜诉结果。

 

 

 

【律师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原告依托虚假核心证据发起诉讼、律师通过司法鉴定当庭击穿全部诉由、最终促成对方撤诉结案的成功案例。

 

办案过程中,靳海波律师不仅熟练把控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精准抓住本案制胜关键:不纠缠细碎争议,直接针对原告唯一核心证据申请笔迹鉴定,以司法权威结论固定虚假证据事实,从根源上彻底否定对方全部诉讼基础。

 

在司法鉴定明确协议并非被告签署、原告虚假举证行为被查实后,原告自知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继续诉讼必将败诉且面临司法惩戒,最终被动放弃诉讼。

 

本案最终以零庭审对抗、零实体负担、最低维权成本实现全面胜诉,不仅成功规避当事人实体败诉风险、名誉及财产损失,更有效遏制了对方依托虚假证据恶意发起诉讼的不当行为,充分体现了律师精细化证据研判、精准化诉讼策略、系统化风险把控的专业价值,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诉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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