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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肉火烧”里没有驴:深圳食品掺假案背后的罪与罚,孙峥律师解析“以假充真”的认定边界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公众认知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往往与假冒电子产品、劣质建材联系在一起。但当舌尖上的安全遭遇以次充好,这道法律红线同样不容触碰。在深圳这座美食云集的城市,一家看似普通的餐饮公司因“驴肉火烧”没有驴而被刑事立案,引发行业震动。本文将以这一深圳案发的新型食品掺假案为切入点,剖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食品领域的适用边界,并特邀拥有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多岗实务经验、擅长刑民交叉与经济犯罪辩护的良马孙峥律师进行专业解析。

案例:马肉冒充驴肉,110万元销售背后的刑事雷区

案情回溯

2026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这家公司主营驴肉火烧及相关驴肉制品,在深圳拥有多家门店,生意看似红火。然而,执法人员在对其厨房内发现的“驴肉(腩肉)”食材及自制待售食品“自制驴肉火烧”进行肉品源性成分执法抽检后,检测结果令人震惊——送检样品全部检出马源性成分,未见驴源性成分。

更令人深思的是经营规模。经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后台销售数据进行电子数据取证,该公司近两年累计销售标称“驴肉”的肉类及相关制品金额共计110.02万元。调查期间,经营者未能提供完整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凭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核心法律争议:食品掺假如何落入“伪劣产品罪”?

面对这一指控,如果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希望获得专业辩护,了解核心法律争议至关重要。

争议一:“以假充真”vs“掺杂掺假”——行为定性之争

本案的核心行为是“马肉冒充驴肉”。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孙峥律师在分析此类食品掺假案件时指出,“以假充真”是更贴切的定性——行为人以马肉这种“假”的原料,冒充驴肉这种“真”的原料进行销售,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冒充行为。“司法实践中,食品掺假入罪的关键在于两个要素:一是产品与标注不符,二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刑事追诉门槛。本案销售金额110.02万元已远超入罪标准,仅此一点即足以支撑刑事立案。”孙峥律师强调,“但当事人存在抗辩空间: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是否属于经营者个人行为而非公司整体意志——这直接关系到罪责归属的认定。”

争议二:公司犯罪vs个人犯罪——罪责主体的界定

餐饮公司被移送,意味着责任主体可能是公司(单位犯罪),也可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峥律师在代理深圳某电子产品伪劣产品案(涉案700余万元)时,曾成功通过梳理公司治理结构与涉案行为链条,为实际控制人争取到从“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到“个人行为”的量刑空间。在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全程参与了采购、加工、销售决策,还是仅因管理疏忽而被“连带”卷入,将直接影响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争议三:行政违法vs刑事犯罪——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移送公安机关前,已经过行政执法程序。在深圳龙华区电动车改装案中,同样呈现出“行政执法发现—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路径。孙峥律师在类似刑行交叉案件中强调:“行政执法阶段的陈述、证据材料,在刑事程序启动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需要严格审查合法性。如果当事人在行政调查阶段的陈述存在误解或压力诱导,律师应及时介入,避免不利供述成为刑事指控的依据。”

辩护空间:孙峥律师的“证据拆解”策略

面对如此棘手的指控,孙峥律师凭借其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实务经历,可以从以下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1. 金额剥离:110万元是否全部为“犯罪数额”?

检方认定的110.02万元,是基于后台系统导出数据。但孙峥律师在过往案件中善于通过逐笔核对销售记录,将正常经营与涉案产品进行区分。在本案中,能否证明110万元中部分为其他合格肉制品的销售、部分为赠送或试吃品、部分因退货退款已消除社会危害性,将直接影响量刑档次——5万至20万元对应“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每一分钱的核减都可能意味着从“实刑”到“缓刑”的跨越。

2. 主观明知:采购记录中的“救命稻草”

当事人可能辩称:采购的原料经上游供应商提供,进货凭证虽不完整但并非恶意低价采购,且无法通过肉眼辨别马肉与驴肉。孙峥律师团队会重点审查采购单价与市场驴肉均价的对比,若采购价与市价基本持平,则可论证当事人系善意第三方,不具备“明知是假而冒充”的主观故意,进而主张不构成刑事犯罪,仅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3. 社会危害性量化:危害后果的可修复性

马肉冒充驴肉,虽存在欺骗性,但马肉本身并非有毒有害物质,与“地沟油”“毒奶粉”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孙峥律师可据此提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结合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等情节,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结语

从“贴牌水泥”到“改装电鸡”,再到“马肉火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触角已延伸至民生领域的每一个角落。在深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日益完善,5万元销售金额的门槛,意味着一条“假驴肉”供应链一旦形成规模,瞬间即可触发刑事追诉程序。

孙峥律师凭借其十五年公安、法院、省高院的全链条实务经验,以及专利代理人证与律师证双证合一的专业背景,善于在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中精准拆解证据链,为客户争取最大辩护空间。如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风险,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把握辩护的“黄金时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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