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舟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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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被最高院驳回!长沙再审律师李舟剑助房产公司守住胜诉成果

发布者:李舟剑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21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一份旧合同引发六年拉锯战,房产公司一审二审均告捷

2015年,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与某机床有限公司(下称“机床公司”)、某压床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压床公司”)及自然人某强(化名)签订了一份《拆迁合同》。合同约定由房产公司负责拆迁工作,并向被拆迁方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价。

合同履行完毕后,房产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然而,时隔多年后,机床公司、压床公司及某强突然提出异议,声称房产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款,双方由此产生激烈争议。无奈之下,房产公司作为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经过一审、二审的激烈交锋,法院最终采信了房产公司的主张,认定合同已有效履行,判决房产公司胜诉。这本是一场干净利落的法律胜利,但对方并不甘心,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迅速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意图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原审判决。

面对对方来势汹汹的再审突袭,房产公司经多方比较,最终决定委托在合同纠纷与再审应对领域经验丰富的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及其团队全权代理本案的再审审查阶段防御工作。

二、办案经过:长沙再审律师李舟剑精准防御,逐一击破对方再审理由

(一)临危受命,迅速制定“守住胜果”的防御策略

接受委托后,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第一时间调取了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卷宗材料。作为一位曾在基层法院深耕多年、深谙法官审判思维的实战型律师,李舟剑律师深知:再审程序并非普通二审,它是启动门槛极高的“非常救济程序”。对方要想翻盘,必须证明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再审事由之一。

李舟剑律师指出,本案的防御核心不在于“重新证明案件事实”,而在于精准驳斥对方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向合议庭证明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硬伤。

(二)正面交锋:强力回击“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

在再审审查听证过程中,机床公司、压床公司及某强率先抛出了第一颗“重磅炸弹”——他们声称:房产公司在2015年签订合同后,长达数年未有效主张权利,本案债权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不应支持房产公司。

面对这一尖锐质疑,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沉着应对,当庭出示了关键证据链:

1. 202043日的有效催收行为:李舟剑律师指出,房产公司曾在202043日分别向机床公司及某强送达了相关催收函件。虽然对方辩称该函件涉及的是“借款”而非“拆迁款”,但李舟剑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该函件的法律性质并不影响其作为“主张权利”意思表示的有效性。更何况,该笔借款纠纷的另案判决结果并不能否定本案中催收行为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 持续协商的事实:李舟剑律师向法庭还原了时间线——自2015年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间,双方一直就合同履行的细节问题进行友好协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持续性的协商沟通同样构成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李舟剑律师据此有力地论证了:本案诉讼时效早已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发生中断,并未超期,原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三)釜底抽薪:强力辩驳“合同主体认定错误”

对方提出的第二个再审理由是合同主体认定错误。对方辩称,压床公司与机床公司之间仅为“联营合同关系”,压床公司对涉案土地不享有独立产权,不应被认定为《拆迁合同》的一方主体,也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对此,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拿出了“铁证”进行反驳:

合同签章事实:在2015年签订的《拆迁合同》上,压床公司明确在“乙方(被拆迁方)”一栏加盖了公司公章。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压床公司的盖章行为是对其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自认,具有不可推翻的法律效力。

付款及收款事实:房产公司支付的拆迁款项,最终汇入的账户信息由压床公司提供,且银行付款凭证上清晰备注了“压床公司拆迁款”。压床公司收款后从未提出异议,充分说明其以实际行动履行并接受了合同权利义务。

李舟剑律师据此得出结论:无论压床公司与机床公司内部关系如何,对外而言,压床公司就是本案《拆迁合同》的并列当事人,理应承担合同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庭审风采:以专业赢得法官信服

在整个再审审查听证过程中,长沙再审律师李舟剑展现了极高的庭审驾驭能力。他不仅对法律条文信手拈来,更善于将复杂的证据链用最通俗的语言向合议庭呈现。面对对方律师的反复纠缠,李舟剑律师始终保持着冷静、理性、专业的辩护风格,逐一拆解对方观点中的逻辑漏洞,赢得了合议庭的充分信任。

三、案件结果: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房产公司完胜收官

经过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及其团队的不懈努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机床公司、压床公司及某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

法院在(2023)黔民申***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

1. 关于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2. 关于合同主体:压床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且实际收受款项,原审法院认定其为合同当事人合法有据。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某机床有限公司、某压床厂有限责任公司、某强的再审申请。

这一纸裁定,意味着房产公司在此次再审审查阶段取得了完全胜利,此前的一审、二审胜诉成果得以全部维持。

四、律师观点: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谈再审防御的“制胜密码”

本案尘埃落定后,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结合本案,分享其在应对再审程序时的独到见解:

观点一:再审审查,律师的价值在于“精准排雷”

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指出,很多当事人和律师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再审就是“把案子从头到尾再打一遍”。大错特错!再审审查的核心是“书面审查”+“法定事由审查”,法院不会轻易重启全案审理。

因此,代理被申请人的律师核心任务是精准定位对方提出的再审事由,并逐条进行“法理+证据”的双重排雷。在本案中,李舟剑律师正是紧紧抓住“对方无法证明原审存在法定错误”这一牛鼻子,用简洁有力的逻辑说服法官,避免了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拖沓与风险。

观点二:证据意识是企业的“护身符”,更是律师的“弹药库”

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在复盘本案时特别强调:房产公司之所以能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立于不败之地,完全得益于其在2020年保留了完整的催收书面凭证。

李舟剑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书面证据是王道。无论是催收函、对账单,还是会议纪要,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可追溯的送达方式(如EMS快递、公证送达)发送并留存凭证。这些“纸片”平时看似无用,到了再审生死关头,就是扭转战局的“尚方宝剑”。

观点三:合同签字盖章,即代表“法律身份的确认”

针对对方关于“合同主体”的狡辩,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表示:中国法律尊重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要公司公章真实、合法地加盖在合同上,公司就必须为自己的商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内部关系特殊”“实际权益不符”等理由,都不能成为对抗善意合同相对方的免责事由。这一观点也再次警示各企业,签订合同前务必三思,盖章即代表承诺。

再审程序虽然艰难,但绝非无法战胜。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债务追讨或者突如其来的一纸再审申请书,苦于找不到应对之策,请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李舟剑律师,现为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沙市中院特邀调解员,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后辞掉公职成为一名专职律师,精通合同法、公司法、刑事诉讼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接过大量的公司股东纠纷、合同纠纷、建筑领域纠纷等各种类型案件。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诚待人,以信立身;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为工作目标。

长沙地区再审律师李舟剑,用专业与责任,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李舟剑律师,联系电话;18890060627,现任湖南楚昭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主要从事再审业务和刑事辩护。李舟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楚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行政复议、经济犯罪
湖南楚昭律师事务所
1430120********48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行政复议、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