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晶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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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晶岚律师代理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许晶岚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6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甲、李某乙存在经济往来。2019年起,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及运费。2020年4月4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将该款项转入李某乙账户。2021年11月14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二被告尚有16.5万元未归还。王某甲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及收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24年11月13日,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约定了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方式。因二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委托许晶岚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利息、八千余元律师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王某甲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及具体金额;二、李某乙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王某甲辩称双方实为合伙投资药店亏损后的结算,且利息应计算至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止。李某乙则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涉案银行卡系出借给王某甲使用,原告明知此情况仍仅要求王某甲签字,说明原告认可款项由王某甲个人承担,且对李某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对尚欠原告16.5万元无异议,结合《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要求王某甲归还本息并承担八千余元律师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王某甲关于利息计算截止时间的抗辩无依据,不予采纳。关于李某乙的责任,法院认为仅凭转账明细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李某乙存在借贷合意,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李某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定事由,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龚某借款16.5万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八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七百余元由王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许晶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合伙结算”及“诉讼时效”为由的抗辩,许律师精准梳理历史转账凭证与《借款合同》的对应关系,将前期经济往来转化为合法的借贷债权,成功锁定王某甲的还款责任。同时,在李某乙否认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许律师充分运用资金流向证据,虽未能让李某乙承担连带责任,但通过严密的诉讼策略,确保了核心债权16.5万元及律师费得到法院全额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许晶岚律师,义乌市律师协会会员,义乌市司法局农村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是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卓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7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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