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晶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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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晶岚律师代理周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

发布者:许晶岚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65人看过 举报

2026-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周某乙、董某丁、唐某戊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原告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某法院于2026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相关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被告周某乙系未成年人,由其父亲周某丙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董某丁、唐某戊作为共同被告应诉。三被告共同委托许晶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许晶岚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背景,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针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借款实际交付情况、诉讼时效以及各被告的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同时,律师积极与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阐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诉讼风险。经过多轮沟通与交涉,原告最终认识到其诉讼请求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于2026年8月20日主动向某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虽以原告撤诉结案,但在前期的诉讼与保全阶段,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其二,被告周某乙作为未成年人,其参与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及法定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三,被告董某丁、唐某戊在涉案借贷中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其四,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以及保全措施对各被告正常生活与财产的影响。许晶岚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庭审或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甲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已减半)、保全费一千六百余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许晶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危机处理能力。接受委托后,许律师迅速梳理案情,精准识别原告在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及证据链条上的薄弱环节。面对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的不利局面,许律师一方面安抚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积极制定应对策略,通过与原告方进行专业、理性的法律交涉,充分阐明诉讼风险。最终成功促使原告主动撤诉,不仅解除了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与诉累,更以最小的成本圆满化解了纠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许晶岚律师,义乌市律师协会会员,义乌市司法局农村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是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卓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7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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