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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离婚律师张玉:代理赵某丽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赵某丽与第三人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张某自2018年起多次向被告杨某敏转账,包含“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共计110笔,金额合计43.9万余元。期间,杨某敏向张某转账20笔,金额合计4.4万余元。赵某丽遂起诉要求杨某敏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杨某敏转账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扣除杨某敏向张某的转款后,一审判决杨某敏返还赵某丽39.4万余元。杨某敏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涉案款项多为赌博结算款及合作建油站费用,且张某曾向其出示离婚证,其不知张某已婚,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杨某敏返还赵某丽39.4万余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一是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二是杨某敏主张的款项性质为赌博结算及合作费用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三是杨某敏二审提交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能否证明其属于善意取得。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赵某丽系夫妻关系,对夫妻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张某未经赵某丽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敏,并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侵犯了赵某丽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且无效。根据赵某丽提供的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特殊金额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张某与杨某敏存在大量频繁的非正常经济往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杨某敏对款项用途陈述不一致,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占有依据。杨某敏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或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赌博款项”及“合作关系”等抗辩,张玉律师精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特殊金额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同时,针对上诉人二审突击提交的“离婚证”等证据,张玉律师迅速查明“假离婚”真相,揭露上诉人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成功击破其善意取得的抗辩,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二审胜诉的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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