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衡水市某中学就读的学生A课间在学校涂鸦墙上书写与B同学有关的侮辱性语言后又挑逗B同学,称要再次书写侮辱性语言,B同学为制止B的侵权行为,追赶A同学,抢夺A手中的记号笔,在追赶过程中,A同学看到自己的同班同学C,又与C拉拽,致使C同学摔倒,将A同学砸伤。事后A同学家长找到该中学校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出具A同学系因B同学追赶而受伤的证明文件。A同学家长遂以该中学及B同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11万3千元的损失。庭审中,学校又称该校长出具的文件是应A同学家长要求出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耿正义律师接受B同学委托后,向法庭提交了学校涂鸦板上A同学的侮辱性语言的照片,并提出,A同学作为具有衡水本地户籍的学生,却从衡水本地三甲医院(衡水市人民医院)转院至容城县人民医院(县级人民医院)并非是诊疗需要;A在诉状中要求的住宿托管费用并非必然花费等反驳观点,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接受了耿正义律师的大部分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大部分金额诉求,仅要求B同学赔偿其1万余元,但认为A同学应承担28%的责任,B同学承担32%的责任。我们认为法院这种判决忽略了本次事故的原因背景,陷入了一种“谁伤谁有理”的悖论中,果断提起上诉,等待二审判决结果。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