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对于其中法院对于原、被告不同意见上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最后支持了原告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 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 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 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 7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 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 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 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 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 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 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 明义务”的规定,涉案保险合同采用电子方式进行投保且合 同为格式条款,保险条款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十 四、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 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 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 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属于法律规定的“与 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该条款字体未加粗加黑,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保单、投 保资料、回访资料、理赔资料等,不能证实其对该条款了尽 到了提示说明义务。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保险公司对上述免 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 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理 解存有争议,条款中仅列明“肾上腺皮质腺瘤”,未对肾上 腺肿瘤的具体分型作出明确、单独的释义,也未明确排除肾 上腺节细胞神经瘤等其他肾上腺肿瘤的理赔责任,且条款中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 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等内容实质 上是对患者个体症状、生理指标等进行了限定,而原告按照 通常理解认为其所患左侧肾上腺肿瘤并行切除术属于保险理 赔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理解意见予以支持。
王德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