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胜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杜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琪、王胜(均为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XX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内蒙古XX有限公司(XX公司)、红山区XX建筑队(XX建筑队)。
原告诉求:
要求XX建筑队、XX公司支付工资30400元。
要求XX公司对上述所欠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事实:
杜XX于2022年5月至10月在春城·檀越府从事外墙保温工作。
XX公司为施工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XX公司,后者再与XX建筑队签订合同。
杜XX为XX建筑队提供劳务,工长王XX出具工票确认工资,但部分工资未支付。
律师作用:
王雨琪和王胜律师代表原告杜XX参与诉讼,为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与法庭审理,提出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包括工票复印件、银行流水、录音资料等,以证明原告的诉求。
被告答辩:
XX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且已足额支付人工费,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XX公司辩称已向XX建筑队支付人工费,但XX建筑队未全部支付给工人。
法院判决:
判决XX建筑队支付杜XX劳务费30400元。
判决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公司和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XX建筑队需立即支付劳务费,XX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时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于2023年12月22日由审判员赵XX和书记员国XX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