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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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杜XX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胜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杜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琪、王胜(均为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赤峰XX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内蒙古XX有限公司(XX公司)、红山区XX建筑队(XX建筑队)。

  2. 原告诉求

    • 要求XX建筑队、XX公司支付工资30400元。

    • 要求XX公司对上述所欠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 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3. 案件事实

    • 杜XX于2022年5月至10月在春城·檀越府从事外墙保温工作。

    • XX公司为施工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XX公司,后者再与XX建筑队签订合同。

    • 杜XX为XX建筑队提供劳务,工长王XX出具工票确认工资,但部分工资未支付。

  4. 律师作用

    • 王雨琪和王胜律师代表原告杜XX参与诉讼,为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律师参与法庭审理,提出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包括工票复印件、银行流水、录音资料等,以证明原告的诉求。

  5. 被告答辩

    • XX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且已足额支付人工费,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 XX公司辩称已向XX建筑队支付人工费,但XX建筑队未全部支付给工人。

  6. 法院判决

    • 判决XX建筑队支付杜XX劳务费30400元。

    • 判决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7. 案件审理过程

    • 法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公司和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8. 法律依据

    •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出判决。

  9. 判决结果

    • XX建筑队需立即支付劳务费,XX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 判决时效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于2023年12月22日由审判员赵XX和书记员国XX确认。

王胜律师,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青岛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毕业,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副主任,常年一线办案,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420191013973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