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震律师 07:00-22:59
吴震律师
主任律师,办理过数百起民商事诉讼纠纷建筑工程等相关案件。其中涉及 5000万以上标的案件数十起。
19977123293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口头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判无效 法院判令返还77000元转让款

发布者:吴震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转让一处土地使用权,原告按约定支付转让款项后,被告迟迟未能办理权属过户相关手续。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分歧,原告主张解除约定、追回钱款并索要利息损失。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土地无合法权属证明,被告属于无权处分,案涉口头转让协议依法认定无效,结合双方缔约过错程度,判定款项返还与利息分担标准。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原告经中间人介绍结识被告,被告自称享有一处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外转让。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约定转让总价77000元,同时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土地权属相关手续。


2014年11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足额向被告支付转让款77000元。款项交付后,被告始终未能完成权属手续办理。原告多次催促履约无果,双方纠纷不断。


被告辩称已实际将土地交由原告使用,且双方约定款项并未全部结清,不同意返还钱款。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庭审全程中,被告始终无法提交案涉土地合法产权证件,也未能举证自身具备合法处置该土地的资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达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口头约定;

2.?判令被告返还转让款77000元,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20079.14元,两项合计97079.14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主张,认为交易事实真实存在,钱款交付后已实际交付土地使用;同时主张款项并未结清,自身无需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诉讼费用也不应由己方承担。


五、法院审理观点


1.?土地转让口头协议依法无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合法权属依据与处分资格。本案被告无法提供土地产权凭证,也没有合法处置土地的相关手续,私自转让土地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双方订立的口头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2.?合同无效后财产应当相互返还

协议被认定无效,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需要返还。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77000元转让款,依法应当全额退还。

3.?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利息按比例折算

原告交易时未主动核查土地权属资料,未尽审慎核验义务,自身存在过错;被告无合法权利仍对外转让土地,同样负有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资金占用利息按照法定利率标准的50%计算赔付。


六、判决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款77000元;

2.?资金占用利息以77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

2014年1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50%计付;

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按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50%计付;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将依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七、案件普法总结


1.?土地交易务必核验合法权属证件

私下口头转让土地风险极高,交易前必须查验不动产权证书、审批手续,无合法权属的土地不能买卖流转,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

不具备处置资格私自转让土地,即便双方自愿约定,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交易目的无法实现。

3.?合同无效后钱款返还,过错划分影响赔偿

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损失,会根据买卖双方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判定赔付金额,并非全额支持利息诉求。

4.?重大资产交易拒绝口头约定

土地、房产类大额交易,应当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手续办理、违约责任条款,留存转账、沟通凭证,规避交易损失。

吴震律师 已认证
  •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 19977123293
    •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20114分 (优于97.5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篇 (优于98.75%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震律师IP属地:广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8553 昨日访问量:3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