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借款未还而产生争议。张三请求法院判令李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经过
借款发生:2013年左右,李四以给设备托运款为由,向张三借款50,000元现金,并承诺短期内还款。
催收过程:张三在借款后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和电话向李四催要欠款,但李四拒不支付。
诉讼提起:张三于2023年11月17日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
张三委托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琢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刘玉琢在案件中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证据收集:帮助张三收集了与李四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法律分析: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为张三提供了法律咨询和诉讼策略。
诉讼代理:代表张三出庭,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并进行了法庭陈述。
案件结果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借款本金:支持张三要求李四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
利息问题: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法院不支持张三关于利息的主张。
诉讼费用:判决李四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法院判决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特别说明
如果李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结语
本案作为终审判决,体现了法院对民间借贷关系中债务清偿的法律支持,同时也明确了利息约定的重要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贷纠纷,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