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XX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艾丽,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劳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XX公司
原告谭某、李某与被告XX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及第三人XX劳务有限公司、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号民事判决。上诉人XX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不服,向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
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8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湖北XX公司与贵州湖北XX公司、贵州隆康置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2020年8月31日,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湖北XX公司和中外公司支付其涉案工程款和利息。且截至2021年2月23日,原审原告并未向湖北XX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本案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规定,在原审被告湖北XX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审原告不能再对原审被告湖北XX公司提起给付之诉,而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管理人对债权不予确认或者原审原告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据此,一审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原告起诉,一审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贵州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谭某、李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