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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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中的法律浅谈

发布者:王亚枫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440人看过


随着城市化进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小区成型,配套的物业服务也会应运而生。物业服务是服务人在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服务因此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设施维修、环境维护和秩序管理,如果在这些方面做的不到位,就有可能面临收不上物业费的风险,严重的还有可能面临赔偿的风险。而一旦物业费收不上来,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将会进一步下滑,业主会更加不满意,拒交物业费,从此造成恶性循环。下面讲一下业主可以申请减免物业费的情形。

1、新房、未开通用水用电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未实际收房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约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物业公司拒绝退出、移交,但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已经终止。物业公司再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放任安全隐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违反治安、环保、装饰装修规范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否则,业主可行使瑕疵履行抗辩权,减少交纳物业费。

4、卫生管理不到位。物业公司可以自行进行垃圾清运,也可以承包给第三人进行垃圾清运,不管是物业公司自身原因还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小区环境卫生差,垃圾清理不及时,小区臭气熏天、蚊蝇滋生,破坏了业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行使瑕疵履行抗辩权,减少交纳物业费。

不过物业公司也不用担心,物业费的减免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就目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来讲,物业服务是一种全天候、不间断、全方位、多层次、动态的过程性服务,在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不宜仅依据短时间内个别的、局部的问题加以判定,而应对小区整体的服务情况和持续状态进行多方位全面考量。虽然每位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在判断相关费用的交纳是否应当减免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个或某些业主的评价,还需要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

新出台的《民法典》对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方面也做了相应的约定。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先行催告,在合理履行期仍未履行的,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是一定要注意,禁止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也禁止采用或变相采用限制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针对这一规定专门制定了处罚条款,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实践中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小区的车位管理费。

另外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置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本着诚实守信服务业主的理念,努力经营,达到与业主共赢,与业主成为一家人的目标,使公司进入良性循环,共创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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