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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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肝硬化保险拒赔:线上投保时健康告知到底有没有看清楚

作者:李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8-25

作者:李晓伟律师团队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手机APP、线上平台购买重疾险,操作简便、几分钟就能完成投保。但等到确诊肝硬化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前已有肝脏疾病记录、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很多投保人才回想起来:投保时那些健康告知页面,自己可能根本没仔细看就点了"确认"。

线上投保流程中健康告知的展示方式、是否强制阅读、是否充分提示,直接影响"未如实告知"这个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线上投保的健康告知,投保人不一定会看到

线下投保时,业务员通常会逐条向投保人说明健康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在纸质投保单上逐项勾选并签名确认。但线上投保的流程完全不同——健康告知通常以电子页面形式呈现,有的折叠在"查看详情"链接里,有的需要主动下拉才能看到全部内容,有的页面设计让"下一步"按钮比"查看告知"更加显眼。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投保人在手机上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可能只停留了几秒钟,有的甚至没有强制停留时间,投保人直接滑到底部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健康告知中关于"是否患有肝脏疾病""是否有肝功能异常"的询问,投保人可能确实没有看到。

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在投保时就健康告知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那么"未如实告知"的拒赔理由在法律效力上就存在疑问。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健康告知中与拒赔直接相关的内容——比如"有肝脏疾病史则不承担保险责任"——本质上属于对保险人责任的限制或免除。在线上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健康告知页面是否以加粗、弹窗、强制停留等方式引起了投保人注意;投保人是否有充分的机会阅读告知内容;电子签名或勾选确认是否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的。

如果投保流程中健康告知页面只是普通的文字列表、没有弹窗提示、没有强制停留阅读、没有逐条确认,保险公司很难证明其尽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


收到拒赔通知后怎么办

第一步,向保险公司索要正式书面拒赔通知,确认拒赔依据——是基于健康告知未如实告知,还是既往症免责,还是其他条款。

第二步,回顾投保时的流程。如果是在线上投保的,尽可能调取投保时的操作记录,确认健康告知页面的展示方式——是否需要主动展开?是否有强制停留时间?是否有弹窗提示?关键免责内容是否加粗或单独标注?

第三步,如果投保时健康告知未被充分展示或提示,可以据此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应产生效力。同时核对投保前的实际诊断——投保前的记录是转氨酶偏高、脂肪肝还是已确诊肝硬化,两者在法律意义上完全不同。

第四步,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处理,或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寿保险合同诉讼时效为5年,其他险种为2年,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常见问答

问:线上投保时健康告知没看清楚就点了确认,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吗?

不一定合法。关键看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中的免责内容尽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如果健康告知页面被折叠、未强制阅读、关键内容未加粗或未单独弹窗提示,保险公司可能无法证明其履行了法定义务,拒赔理由的法律效力存疑。

问:投保前的体检只是转氨酶偏高,投保时没填,算不算未如实告知?

首先要看健康告知的具体问法——问的是"是否被诊断为肝脏疾病"还是"是否有过体检异常"。如果问的是前者而投保前只是指标偏高、未被诊断为肝脏疾病,投保人的回答通常不构成未如实告知。其次还要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该告知内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问:线上投保的电子签名有法律效力吗?保险公司能用来证明我确认了健康告知?

电子签名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取决于签署时的具体流程。如果健康告知页面没有强制阅读、没有弹窗确认、没有逐条勾选,投保人点击"同意"时可能并未实际阅读告知内容。保险公司仅凭电子签名主张投保人已确认全部告知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不一定被支持。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团队专注人身保险理赔争议解决12年,100%案件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接保险公司委托。全风险代理模式,拿到保险金再收费,全国办案差旅自费。服务覆盖全国,可免费咨询评估案情。

作者说明:本文旨在提供收到肝硬化保险拒赔通知后的材料核查清单。每份保险合同条款不同,投保流程不同,医疗记录不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完整材料综合判断。如收到拒赔通知,建议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情。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102892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10289261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