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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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健康告知是别人帮忙填的,还能拒赔吗

作者:李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8-24

作者:李晓伟律师团队

贵阳一位投保人确诊动脉导管未闭并住院手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单是三年前通过一位保险代理人线下投保的。投保时代理人帮投保人在手机上操作,健康告知全部选了"否"。投保人签字时没有仔细看手机上显示了什么。

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发现,投保人投保前两年的门诊病历上记载了"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投保人去找当年的代理人,代理人已经离职,电话也打不通了。

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案件中,健康告知由他人代填的情况非常多。有的通过代理人操作,有的通过家人帮忙,有的在互联网平台上由业务员指导完成。一旦出险被拒赔,"告知是别人帮忙填的"这个事实,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代填健康告知,责任算谁的

保险公司通常会主张: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了字,就代表确认了健康告知的内容。不管是谁操作手机、谁帮忙勾选的,签字就是确认,投保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字负责。

这个主张表面上有道理,但不能一概而论。

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案件中,如果投保人确实知道健康告知问了什么、也知道自己的心脏情况,但因为代理人说"都填否就行"而照做了,那投保人本身也存在一定过失。但如果投保人根本不知道健康告知的存在,或者不知道健康告知里问了心脏相关问题,签字时只是跟着代理人的指引操作,那告知义务的履行就存在瑕疵。

关键在于,投保人对健康告知的内容是否真正知情并确认。如果投保人只是被动签字,对告知内容没有实质了解,那保险公司以"签字即确认"为由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就值得质疑。


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如果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向投保人说明健康告知的内容和意义,甚至直接告诉投保人"这个不重要,都填否就行",那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公司销售流程中的问题?

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案件中,法院在很多案件中认为:代理人代填健康告知、未向投保人逐条解释告知内容、误导投保人填写不实的健康告知,这些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的瑕疵。保险公司不能一边放任代理人不规范操作,一边在理赔时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当然,投保人也需要证明自己当时确实不知道健康告知的真实内容,或者代理人确实存在误导行为。如果有电话回访录音中投保人明确表示确认了健康告知内容,或者投保过程中有人脸识别和电子签名确认环节,那投保人的举证难度就会增大。


电子投保流程有没有瑕疵

现在很多投保都是在线上完成的。电子投保流程中,健康告知通常以弹窗或滑动页面的形式呈现。如果流程设计存在问题,也可能影响告知义务的履行。

比如,健康告知页面可以不经阅读直接滑到底部点"同意";没有强制停留时间或阅读确认;投保过程中的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没有单独弹窗;回访时没有逐项核对健康告知的内容。

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案件中,如果电子投保流程存在上述瑕疵,即使投保人在重疾险健康告知中填了"否",保险公司也不能简单地以"系统显示已确认"为由主张免责。投保流程的合规性是判断告知义务是否真正履行的重要参考。


收到拒赔后怎么做

先回忆投保过程:健康告知是谁填写的、投保时有没有人逐条解释、有没有电话回访、回访时确认了什么内容。然后收集投保时的相关材料,包括投保单、回访录音(如有)、代理人沟通记录(微信聊天、短信等)。再核对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原文和免责条款。

如果投保过程确实存在代理人代填、误导或未说明的情况,这些事实可以作为争取理赔的重要依据。先天性心脏病保险拒赔案件中,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仅看投保人填了什么,还要看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做了什么。两边的事实都查清楚,才能判断拒赔是否合理。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团队专注人身保险理赔争议解决12年,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获赔保险金超6000万元。20人专业团队,涵盖保险公司背景律师、医生出身律师、前法官律师,100%案件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接保险公司委托。全风险代理模式,拿到保险金再收费,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差旅自费。服务覆盖全国,可免费咨询评估案情。

作者说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保险纠纷案件的事实和合同条款不同,实际处理结果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有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102892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10289261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