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宙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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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拖欠四年分文未付,攸县杨宙峰律师助六岁男孩成功维权

发布者:杨宙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257人看过 举报

2026-07-28

律师观点分析

2026年初,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名年仅六岁的男孩易某子,被告则是他的亲生父亲易某父

事情要从2019年说起。那年3月,易某子出生在湖南省攸县。然而这个新生命的到来并未能让这个家庭长久圆满——2021812日,易某子的母亲贺彭母与父亲易某父在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子易某子由母亲贺彭母负责抚养和教育,父亲易某父可以随时探望。但这份协议唯独没有约定抚养费的承担问题。

离婚后,易某子一直跟随母亲和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母亲贺彭母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孩子,外祖父也帮忙分担照看责任,每月需要支付3000元至5000元的生活开销。随着易某子逐渐长大,2025年他已满6岁,就读于小神童幼儿园大班,生活和教育开支显著增加。母亲还为他报名了武术课外辅导班,仅20257月就交纳学费2298元。

然而,四年来,作为父亲的易某父从未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完全未尽到法定的父亲抚养义务。面对日益沉重的经济压力,易某子的母亲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委托株洲地区攸县律师杨宙峰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自2025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对课外辅导费、重大疾病医疗费等大额支出承担50%责任;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一次性补足自2021812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170100元;并要求被告配合将原告姓名由“易某子”变更为“贺某某”。

面对前妻和儿子的诉求,被告易某父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一是声称离婚时双方口头约定男方不承担抚养费;二是表示自己目前负债累累,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三是提出寒暑假可以将孩子接回带养以减轻女方负担。

接手此案后,攸县地区推荐律师杨宙峰迅速展开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工作。

第一步:全面收集证据,夯实事实基础。 杨宙峰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了七组关键证据:原告身份证及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幼儿园学费缴费记录(2024年至今共22435元)、课外兴趣班缴费记录(武术课2298元)、日常生活费转账记录(12100元)、外祖父贺小平的证人证言、以及户口本复印件。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原告一直由母亲抚养、被告从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

第二步:精准法律定位,破解被告抗辩。 针对被告“口头协议不承担抚养费”的辩解,杨宙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提出核心代理意见:“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律师强调:口头协议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口头协议的存在,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步:据理力争抚养费标准。 尽管原告主张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但杨宙峰律师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本地生活水平,在庭审中灵活调整策略——既据理力争保障孩子权益,又理性评估被告的偿付能力,最终法院认定小孩生活费以1000元为宜,被告负担一半即每月500元。

第四步:全面主张各项费用。 在杨宙峰律师的代理下,法院不仅支持了每月生活费的诉求,还认定截至202510月,被告应支付生活费25500元(51个月×500元)、教育费11217.5元(22435元的一半)、课外兴趣班费用1149元(2298元的一半),三项合计37866.5元。

第五步:专业论证姓名变更问题。 虽然法院最终未支持变更姓名的诉请,但杨宙峰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阐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

2026113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易某父20218月起按月支付原告易某子生活费500元,直至原告成年时止;

二、原告成年前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负担一半;

三、截至202510月,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生活费25500元、教育费11217.5元、课外兴趣班费用1149元,合计37866.5元;

四、驳回原告变更姓名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被告负担。

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攸县杨宙峰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四年来的抚养欠款,并确立了被告未来持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义务。虽然每月500元的生活费与原告主张的3500元有差距,但在本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经济状况的双重考量下,这一结果已是法律框架内的最优解。

【律师观点】

株洲地区攸县律师杨宙峰针对此案提出了以下具有专业深度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观点:

观点一: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不等于免除抚养义务。

许多离异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往往只关注抚养权的归属而忽略抚养费的约定。本案中被告辩称“口头约定不付抚养费”,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口头约定或协议未约定为由免除。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恰恰说明双方对此未达成合意,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杨宙峰律师提醒:任何口头约定都应当写入书面协议,否则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

观点二:“举证责任”是抚养费纠纷的关键武器。

本案中被告声称“曾支付过抚养费”“双方口头约定不付抚养费”,但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的辩解因缺乏证据支撑而未被法院采信。攸县杨宙峰律师指出:在抚养费纠纷中,原告方要充分收集和保存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凭证;而被告方若主张已支付抚养费,也应当保留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证据才是法庭上最有说服力的“语言”。

观点三:抚养费标准应综合考量,兼顾孩子权益与父亲承受能力。

虽然原告主张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但法院最终判决每月500元(生活费部分),教育费和医疗费另行按半分担。这一结果体现了法院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被告实际偿付能力之间的平衡。杨宙峰律师认为:抚养费纠纷的代理不能一味追求高额数字,而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有利于当事人长期利益的方案——既要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也要确保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观点四: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关于原告要求变更姓名的诉请,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认为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单方不得擅自更改。株洲地区律师杨宙峰提示:实践中若非特殊情况(如另一方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的行为),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单方变更姓名的请求。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充分评估该项诉求的可行性。

观点五:专业律师在抚养费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攸县杨宙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价值体现在:精准的法律适用(准确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系统的证据组织(七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灵活的庭审策略(合理调整诉求预期)、以及全面的风险告知(姓名变更诉请的可行性评估)。这些专业能力的综合运用,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四年抚养欠款的足额追回和未来持续支付的法定保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抚养费纠纷,也是株洲攸县地区众多离异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缩影。杨宙峰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专业的庭审表现,成功为一名六岁男孩追回了长达四年的抚养欠款,并确立了父亲未来的持续支付义务。

对于面临类似困扰的当事人,攸县地区推荐律师杨宙峰建议:第一, 离婚时务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第二, 日常保管好教育费、医疗费、兴趣班等各项支出的票据和记录;第三, 遇到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不要拖延。

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杨宙峰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执业经验丰富,累计帮助众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您正面临抚养费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攸县杨宙峰律师,让专业的人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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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2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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