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兰州,不少投保人购买了医疗险,按时交了保费,生病住院后申请理赔,却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理由是什么?"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症状或疾病,属于既往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既往症"——这成了保险公司拒赔医疗险的常用理由。
但问题是:什么是既往症?保险公司说你投保前有病史,就等于真的有吗?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拒赔,就一定有理吗?
李晓伟律师团队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起,专注保险拒赔案件代理,累计代理保险拒赔案件千余案,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在处理大量医疗险拒赔案件后发现: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在法律上往往站不住脚。
保险公司怎么认定"既往症"?
保险公司在拒赔时,通常会通过以下方式认定"既往症":
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投保前体检发现异常指标,被认定为"已存在疾病"
投保前的门诊记录:投保前因某些症状就医,被认定为"已有相关病史"
投保前的住院记录:投保前曾因某种疾病住院,被认定为"既往症"
投保前的用药记录:投保前购买过某些药物,被推定为治疗某种疾病
保险纠纷中"未如实告知"拒赔占比超过半数,加上"既往症"等其他类型的拒赔理由,保险公司用"投保前已存在"拒赔的案件占了相当比例。
但这些认定方式,真的都合法合理吗?
"既往症"拒赔,为什么没那么简单?
第一,投保前的异常指标不等于确诊疾病
很多投保人在投保前体检时发现过某些指标异常,比如结节、囊肿、指标偏高等。但这些异常指标,距离确诊疾病还有很大距离。很多结节终身不会发展为癌症,很多异常指标会自行恢复。
保险公司不能把体检异常等同于"既往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投保前已经确诊相关疾病,而不仅仅是指标异常。
第二,投保前的就医记录不等于相关疾病
很多投保人在投保前因感冒、发烧、过敏等常见症状就医,这些记录被保险公司用来证明"既往症"。但感冒就医记录和确诊重疾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投保前的就医记录与本次理赔的疾病存在直接关联,而不是笼统地说"你去过医院"。
第三,"既往症"的认定需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约定
不同的医疗险产品,对"既往症"的定义和范围不同。有些条款明确约定了"既往症"的范围,有些条款则没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兰州投保人常见的"既往症"误区
误区一:投保前做过体检,就被认定为有"既往症"
——错。体检异常不等于确诊疾病。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投保前已经确诊相关疾病。
误区二:投保前去过医院,就属于"既往症"
——错。去医院的理由千差万别,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投保前的就医记录与本次理赔的疾病存在直接关联。
误区三:保险公司说有"既往症",我就没办法了
——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既往症"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很多案件经过诉讼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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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公司的"既往症"拒赔理由,李晓伟律师团队的核心优势在于:把法条讲透、把策略讲清,精准向法官传递医学事实、向保险公司呈现反驳依据。
很多兰州投保人之所以在理赔中处于被动,不是因为保险公司有理,而是因为没有找到专业的法律武器去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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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提醒
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5年,健康险/意外险等非人寿保险2年(依据《保险法》第26条)。收到拒赔通知后尽早行动,避免超过时效。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