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 情:202某年5月底,当事人L某的女朋友W某入职某某公司,被被害人S某某长期性骚扰、猥亵。W某不堪骚扰,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多次与S某某沟通无效。6月初的一日,S某某在单位又W某进行骚扰、猥亵,W某打电话告诉当事人,当事人与其3个朋友到单位阻止正在尾随骚扰的S某某,随后,双方发生推搡直至互殴。事发第二天,当事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当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本案中,被害人S某某长期对W某的实施骚扰、猥亵,经当事人多次沟通仍不改正,事发当日依然实施猥亵、骚扰,显有重大过错。当事人等4人接到求救电话后到现场阻止,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情形。
本案结果: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委托律师介入本案,律师听取当事人及W某陈述以及二人父母与S某某及其父母沟通的电话录音,基本了解了案情。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内容同上述法律分析。当事人取保候审十五日后,侦查机关撤销本案,对当事人解除强制措S。
蒋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