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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Z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发布者:蒋旭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Z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  情:2019年10月中旬一日,当事人Z某以个人自用为目的,在某某市某某珠宝店以2350元购买一只象牙手镯。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镯为象牙制品,象牙为非洲象或者亚洲象所有,系长鼻目象科,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Ⅱ。2020年3月中旬一日,当事人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当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中旬一日,本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现已失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具体到本案,当事人Z某明知该手镯是象牙制品仍购买佩戴,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为自用购买象牙制成品,价值2350元,且没有再出卖,其行造成的法益侵害不大,加之当事人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量刑情节,显属情节显著轻微”或者“犯罪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案结果:当事人Z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律师介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通过阅卷、听取陈述了解案情,形成审查起诉意见提交承办检察官,主要内容同上述法律分析。通过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蒋旭律师(联系电话:13770029041),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上海展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核心业务领域:专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展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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