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欢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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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了两份遗嘱,儿子女儿各拿一份,法院为何只认女儿那份?

发布者:魏欢磊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3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徐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张某恒、女儿张某悦。1991年,徐女士去世。2021年6月,张先生去世,享年八十余岁。

张先生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是2020年5月7日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将名下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留给女儿张某悦和孙子;另一份是2021年5月7日订立的打印遗嘱,声明此前的自书遗嘱作废,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张某恒。

张先生去世后,儿子张某恒拿着打印遗嘱,将妹妹张某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打印遗嘱有效并按遗嘱分配遗产。女儿张某悦则手握自书遗嘱应诉。张某悦委托北京魏欢磊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策略

魏欢磊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核心争议是:两份内容完全相反的遗嘱,哪一份应当被法院采信?

第一,锁定打印遗嘱的形式瑕疵,主张遗嘱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魏律师通过法庭询问见证人发现:2021年4月,打印遗嘱实际是由张某恒的妻子与见证人侯某外出打印制作,另一见证人岳某并未参与,张先生当天也未在遗嘱上签字。直到5月7日,两名见证人才拿着打印好的遗嘱向张先生宣读后由其签字。打印遗嘱在订立和打印过程中,两名见证人未全程在场予以见证,形式不合法。

第二,质疑见证人的中立性。魏律师指出,两名见证人系夫妻关系,与张某恒及其妻子关系非常好,是朋友关系,且不认识张某悦。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无法做到客观中立。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否则难以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第三,运用病历资料证明遗嘱人意思表示存疑。魏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人民医院的医患谈话记录,显示张先生在2021年3月出现意识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加重。打印遗嘱订立于2021年5月,此时张先生卧病在床,作为八十多岁的老人,其意思表示不排除受引诱和受胁迫的可能。在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情况下,打印遗嘱的效力难以认定。

第四,以自书遗嘱和亲属证言佐证真实意愿。魏律师提交了张先生2020年5月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该遗嘱订立于其患病住院之前,字迹工整、内容清晰。同时,张先生的妹妹出庭作证,证明张先生与儿子之间存在矛盾,张先生曾表示遗产不给儿子,家族成员均知晓自书遗嘱的内容。自书遗嘱与亲属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张某恒继承25%份额,张某悦继承75%份额。张某恒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打印遗嘱在订立和打印过程中,两名见证人未全程在场予以见证,形式不合法;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朋友关系,主观上存在倾向性;结合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打印遗嘱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应当根据自书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归张某恒所有,由张某恒补偿张某悦房屋折价款398,615.78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嘱效力认定纠纷,涉及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的效力冲突。其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打印遗嘱形式要求严格,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中,一名见证人未参与打印环节,遗嘱人当天也未签字,直到数日后才补签。这种“先打印、后签字”的操作,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无效。

第二,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见证人应当客观中立,能够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两名见证人系夫妻关系,且与继承人张某恒及其妻子是好朋友,与女儿张某悦不相识。这种明显的倾向性,使得见证人的中立性受到质疑。选择见证人时,应尽量避免与继承人存在亲属、朋友、债务等利害关系。

第三,自书遗嘱虽形式简单,但效力稳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成立,不需要见证人。本案中,张先生2020年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订立于其患病之前,字迹清晰、内容明确,且有亲属证言佐证,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对于年事已高的老人,建议优先采用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减少形式瑕疵风险。

第四,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时,遗嘱效力难以认定。本案中,打印遗嘱订立于张先生出现意识障碍之后,其行为能力受到质疑。法院结合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打印遗嘱不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老人患病、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极易引发效力争议。

第五,专业律师的介入是维护权益的关键。本案中,魏欢磊律师通过细致审查打印遗嘱的形式瑕疵、质疑见证人中立性、运用病历资料和亲属证言,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无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面对遗嘱效力争议,专业律师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能力至关重要。

 魏欢磊律师(电话18001129768),现任北京善缘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民商事诉讼法律服务领域4年,累计主导及参与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善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2105066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北京善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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